武汉传媒学院收费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,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湖北省物价局、湖北省财政厅、湖北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鄂价费〔2006〕183号)、《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鄂价费〔2014〕44号)、《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》(鄂价费〔2016〕63号)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学费、住宿费、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。
第三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,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。学校收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,实施收费前必须经校务会和校董事会决议通过。严格执行教育公示制度,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校园网、收费现场进行公示。新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还应在《招生简章》、《新生报到须知》上公布。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、有序、合规、公开、公平。
第四条 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、坐收坐支,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第二章 收费项目
第五条 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、住宿费、代收费、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费。
(一)学费是指学校按培养层次、专业,向在校受教育学生收取的教育培养费用。
(二)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。
(三)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,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,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(含教材及资料预收款、体检费、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、军训服装费等),并按照零差价低成本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
(四)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师生、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。
(五)其他收费是指学校利用现有资源,对外提供房屋出租、场所与设备使用等而收取的费用。
第三章 学费、住宿费收费管理
第六条 本、专科生(含专升本)的学费收费标准,按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专业标准执行;住宿费按实际所住的宿舍类型标准执行。
第七条 学费、住宿费收费执行“新生新办法,老生老办法”的原则并按学年收取。
第八条 学生缴费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,学生应妥善保存本人缴费票据,遗失不补。
第九条 学费、住宿费缓交及减免。
(一)对于家庭经济困难,不能在每学年开学前一次性缴纳学费、住宿费的学生,须办理缓交手续。缓交手续按《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》(校学字【2019】70号)执行。
(二)教职工子女就读我校的,需填写《武汉传媒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》,由财务处、人事处、分管财务校长审核后按相关文件执行。
第十条 学费、住宿费的退费。
(一)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,因故自愿退学、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,需办理退费的,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,按天计退剩余的学费、住宿费。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,每月按30天计算。
(二)按国家和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,复学后按原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、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。
(三)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,其学费不予退回。
(四)留(降)级学生的学杂费按所留(降)年级当期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。
(五)退费程序
退学退费程序: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《武汉传媒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》,经有关学院、财务处、学工处、校领导审批(签字、盖章)。学生凭已审批书面申请、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。
走读退费程序: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《武汉传媒学院走读申请表》,经有关学院、学工处审批后(签字、盖章)。学生凭已审批书面申请、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则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恶意欠费:
(一)不按时缴纳学费、住宿费,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;
(二)缓交期满未缴清学费、住宿费的。
第四章 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管理
第十二条 代收费主要项目及标准如下:
(一)教材费,按学生实际使用的教材成本,据实收取。
(二)军训服装费,按学校公开招标价收取。
(三)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,按省发改委、医保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。
(四)新生体检费,按省发改委、卫生部门审批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。
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
(一)补办证卡费。补办学生证、病历本、一卡通等,按公示价格收取。
(二)水电费。学生用水用电,全年按 10 个月计算,每月享受免费 8 度电、3 吨水,超用部分按公示价格收取。
(三)洗衣机使用费、热水、开水费按市场价收取。
第五章 其他收费管理
第十四条 其他收费管理,除教职工租用公寓按合理成本收费外,房屋出租、场所与设备使用等收费管理遵循市场原则。具体项目与收费标准如下:
(一)校内场所、设备使用费。校外单位使用学校有关场所或设备,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收取。
(二)房屋经营性出租。按学校公开招标价收取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此前的有关收费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。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