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》的通知中明确:公司开具发票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发票后,符合作废条件的,按作废处理。开票时发现错误的,可即时作废。
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条: 1.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 2.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 3.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 注意: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,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。 普通发票因开具错误、销售退回、服务中止等原因需作废的,作废条件: 1)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 2)各联次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。 注意: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,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。
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发票的情形: 因开具错误、销货退回、销售折让、服务中止及发票填开错误等原因,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作废条件: 1)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 2)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、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(并加盖公章)。 提示:符合作废条件的,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,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。